这是一起令人深思的版权官司。虽然已经过去了多年,但它给予我们的教训却没有过去。在文艺界维权官司越来越多的今天,再来回顾这段历史,应该可以生发出更多的思考……
那是1998年底,长期和女性打交道的“美媛春”终于找到一位理想的美女。这是位充满青春活力的漂亮女孩,饱满细腻的肌肤蕴藏着诱人的芬芳,迷人的曲线从圆润的肩经过温暖的腰延伸向美丽的大腿。少女的胸部是丰满而端正的乳房,当她袒露在你眼前时,青春有战胜一切的力量。
这是“美媛春”1999年广告形象小姐。她是一幅油画作品,题为《陶》;因为这位裸体女孩在胸前抱着一只陶罐,只让我们见到她少女胸部的一半。
面对作品,你感觉不到这个世界还有灰尘,只有透明的空气和空气中那透过青春的身体弥漫在周围的美。
“美媛春”推出的“99 挂历装广告”马上就收到了轰动的效果。因为它有了一个美丽清纯的少女而引人注目,仅仅从分辨率不高的图片上,人们就可以感受到这位玉女般的女孩形象的吸引力。在熙熙攘攘、纷争繁杂的大都市里,这样双眸黑亮、微启双唇的女孩具有震撼般的号召力。看过一眼的人多半会再注目几分钟,而且马上就会记住了这么一个形象——艺术就是有这样的力量。
遗憾的是这个广告创意是借了别人的脑袋,而且没有和这位主人打任何招呼。由此,油画的主人最终站了出来,又一场侵犯著作权官司拉开了序幕。
油画的作者谢楚余是广州美院的中青年画家,我还见过他的另外几幅作品,因而同他聊了一些关于作品的事。他自己对这幅《陶》的作品刚开始并没感觉有什么特别之处,他说作品是在家里创作的,模特是他的一位朋友;但创作时形象作了比较大的改变,特别是脸部的修改。女孩的神态是想象中的样子,眼睛采用了西化的特征。也许是源于此,谢老师对外界宣称没有使用模特儿。
谢楚余说:世上没有与她长得一模一样的人。我真切地希望女性都能有如此美妙的容颜,对美好生活充满着向往。所以,作品《陶》中的少女,被我特意安排在风云涌动的天地之间,让大自然中瞬息万变的景观与人类永恒的美形成强烈的对比,并衬托出少女的从容自在、无拘无束。
《陶》完成于1997 年初,后来原作被香港收藏家田煜先生收藏。作品完成后,先后参加了新加坡、中国香港及内地有关画展,在海内外引起了不小的轰动。《陶》的印刷品在广州美术创作院的作品集子里刊登,学院和美术界内部的一些资料上也有介绍。在学校图书馆里,有这幅画的杂志很快被撕走,可见其吸引力之大。但真正让越来越多的人知道这幅画还是在1998年底。
1998 年11 月底,谢老师收到许多朋友打来的电话,恭喜他的作品被“美媛春”口服液收购并充当形象小姐。偶尔碰到久日不见的朋友时,他们也首先提到这事。因为“美媛春”口服液以前的形象小姐是当红歌星杨钰莹非常出名,所以大家当然认为应当恭喜一下谢老师。但谢楚余怎么也摸不着头脑,如云里雾里一般,因为他自己与“美媛春”口服液生产商和销商那时一点瓜葛也没有,不知是怎么回事。后来才知道自己的作品已被“美媛春”口服液广告采用。
12 月初,谢楚余向他的朋友、广州画院的画家李醒滔偶然诉说了自己的莫名境遇。恰好,李醒滔担任即将开幕的“第二届广州国际艺术博览会”的艺术总监,知道这种情况后他建议谢楚余在这次博览会上展出原作,向大家展示这幅原创作品。
这样,《陶》的原作从香港运回广州,出现在“第二届广州国际艺术博览会”上,同时很快成为会场上的聚焦点。展会期间,这幅画前围着不少观众,在欣赏和体会艺术的同时,也有一些观众感到疑惑。有一次一位姑娘在画前观赏良久,最后鼓足勇气走上去问谢楚余是不是参考了“美媛春”的女孩形象,因为她在“美媛春”广告里也见到这样一个抱陶少女。谢楚余听罢,指着画对围上来的观众气愤地说:“我把它搬来,就是想告诉大家,我才是《陶》的作者。”当时,“美媛春”的二位代表也在场,因而谢楚余转身对他们说:“请你们给大家解释吧!”
这件事引起了广州地区媒体的关注,《羊城晚报》、《南方日报》的记者开始采访和了解事情的始末。《羊城晚报》于第二天也就是1998年12月19日刊发了《“抱陶少女”卖起口服液》的文章,把这件事披露出来。但在这篇只有三百多字的短文里,没有提到“美媛春”的名字,只是用“××春”来替代。《羊城晚报》消息发布之后,“美媛春”的广州销售中心负责人打电话与谢楚余联系,表示愿意坐下来谈一下。
1999 年1月2日,谢楚余和他的委托律师与“美媛春”的代表正式开始谈判。第一次谈判后,谢楚余认为对方的态度是较诚恳的。同时,“美媛春”停止了在广州的报纸上继续刊登有《陶》内容的广告。但在赔偿金额上,双方分歧很大,“美媛春”只答应给予2 万元的补偿费用,因此,没有形成调解。
就在这个时候,“美媛春”相同内容的广告又出现在发行于成都、重庆两大城市的《华西都市报》上,而且是彩色印刷。消息传到谢楚余那里,他十分气愤。谢楚余正式委托广州纵横律师事务所的李平学律师处理此事,向法院起诉,控告“美媛春”侵犯其著作权。
在广州纵横律师事务所李平学律师的《法律意见书》中,李律师认为:《陶》的作品著作权归谢楚余所有,受法律保护。他特别指出,虽然《陶》的原作已由港商收藏,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港商收藏《陶》原作转移的只是所有权,而《陶》的著作权不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因此,谢楚余现在依然享有《陶》的著作权。“美媛春”口服液的生产厂家广恩和制药厂侵犯了谢楚余的著作权,这包括对《陶》进行修改(在少女裸露的胸前增加遮盖物),私自将《陶》大量移入“美媛春”口服液的广告里。最后,李律师要求广恩和公司承担以下法律责任: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在国内,知名艺术作品被侵权的事已是司空见惯。不少书商、广告商、出版社根本不考虑是否侵权,只要能短期有利可图,马上就会加以操作。《陶》作品被侵权实际上不止一次,长春某出版社出版的长篇小说《花街》封面就擅自使用这幅作品。还有更可笑的,1998年10月上海某报一则拍卖消息中刊登了一幅名为《持坛少女》的油画拍卖品,其实是《陶》的临摹。由于历史和经验的原因,没有多少人害怕侵犯艺术品的著作权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反而是著作权本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力而被弄得筋疲力尽。用别人的作品赚点钱只是几天最多几个月的工夫就能办到,而法院判断侵权则需一年甚或更多的时间,况且可能最终还赔不了多少钱。如此之下,侵权者谁会去顾忌什么呢?
《陶》是一幅令许多人喜爱的作品,这其中包含着谢楚余的劳动智慧和灵感。在这样的艺术作品给我们带来快乐和幸福的体验之时,我们是不是也应该付出点什么呢?否则,我们这个社会还会有多少机会看到美好的东西被创造出来。
我们从“美媛春”和其他一些宣传品上看到的《陶》实际上已不是谢楚余的原作,为了商业原因和其他一些因素,这位显然不是从现代社会中走来的少女被出版商加上了一付白色的现代化胸罩,我称为这是《陶》的广告版。广告商和出版商们实际上是在告诉大家:没有什么东西在我们这个社会里是一尘不染的,我们的工作就是让其商品化。
4 年前,我曾去过广州美术学院谢楚余老师的家,看到他不断推出新作,颇为他的创作成果感到高兴。临走时,他送了我两本印制有他作品的挂历,一本是香港限量的收藏版本,另一本是内地企业印制的,发行量已过百万册。从这个数字可见他的作品受人喜欢的程度不同一般。
在一段时间里,台湾的画商及收藏家到处打听哪里能买到谢楚余的画,谢楚余听到此事十分欣慰。然而由他创作的作品《陶》引发的侵权官司,确实折磨了他很长时间;虽最终拿到8 万元赔偿,但他对此事称“不堪回首”。
谢楚余很钦佩吴冠中先生的维权意识。为了打官司,谢楚余不得不放下画笔,并买了很多法律书籍,开始研究,以求得到法律的保护。谢楚余说:“赔偿金额只有8万元,与我要求的数额差距太远,从数字上看不足以惩罚不法商家,但我打官司的目的不是为了钱,主要是为了消除恶劣影响。打官司很累人,为打官司有近半年的时间无法集中精力搞创作,损失很大。”
对于法院的裁定结果,谢楚余没有再上诉。作为一名艺术家,他已耗不起这场艺术战争。谈起1998 年的那场官司,至今他还记忆犹新,想起来愤懑难抑。
我们应当自觉而勇敢地起来同侵权行为斗争。由于欧美的艺术投资早已形成,20世纪70年代已有成型的法规,而我国在1991年才颁布了《著作权法》。人们的版权意识还很薄弱,艺术家的维权之路充满着艰难。但这一法规毕竟在艺术市场上对艺术家的权益起到了积极保护作用。我们希望随着《著作权法》的深入宣传与坚决执行,谢楚余这一类的版权困惑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消除。艺术市场呼唤规范化,而这种规范化必须由法律加以支持。